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l款第6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按此规定,消费者只要证明自己使用了缺陷产品,同时证明使用缺陷产品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即可,而生产者所承担的责任是一种无过错的责任,即当他不能证明自己的免责事由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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