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精神病人监护人如何办理?原监护人是父亲,父亲过世了。家里有两位姑姑。如何申请办理?公证人是来现场吗?
精神病人监护人如何办理?原监护人是父亲,父亲过世了。家里有两位姑姑。如何申请办理?公证人是来现场吗? 律师解答
监护对象不同,成为监护人的方式也不同。如果监护对象是未成年人,那父母是孩子的第一顺利监护人,如果这个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
法定监护人不想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可以把监护权转让符合条件的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根据法律规定,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