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当事人责任承担。 而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也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不足的部分,则依据机动车之间的过错来分担责任。在交通事故中,作为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并不以所承保车辆有过错或责任为前提。即使被保险人没有过错,被确定无责任,在没有法定免责事由时(如故意造成事故),仍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承担无责任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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