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适用范围来看,撤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为场合;而解除仅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 (2)从发生原因来看,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也有当事人约定的; (3)从行使方式来看,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应当在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内,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或者变更。而解除权的行使有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如果是协议解除,双方达成一致即可解除合同,而不需要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 (4)从发生的效力看,撤销都有溯及力,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无效;而解除则往往无溯及力,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及违约解除非继续合同时,才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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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立案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1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
以下这些合同可以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