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向吴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今向吴某借款贰万圆整(20000元),2016年12月底归还。2017年2月,由于杨某到期未偿还借款,吴某持借条到杨某家讨要,期间发生冲突,杨某将借条抢回并当场撕毁。后吴某向法院起诉,并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复印件以及与自己同去讨债的哥哥的证人证言。提问:吴某在没有提交借条原件的情况下,借条复印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解答】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无法与原件核对的书证的复印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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