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独资公司对外债务由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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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对外负债,由总公司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清偿,不能清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各分公司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
中途加入合伙,需要对入伙前的债务负责。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合伙人的入伙行为表明他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债务状况予以认可,在这种情况
担保承担连带责任时效有保证期的以约定的担保保证期限为准,没有保证期限的是六个月。 我国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