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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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主张全部债权。债权人如果免除一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就会加重其它连带债务人的责任,所以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一人的免除,对全体连带债务人产生免除的效果。 法律依据:
1、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指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公司债务。 2、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同于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主体是合伙企业,其偿还的担保是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