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融资担保效力:担保对于担保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担保人负有担保债权实现的义务。被担保人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负有向担保人偿还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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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能质押。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
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