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只能以设立该分公司、分支机构的公司或者法人作为处罚对象。 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没有独立的章程,没有独立的法人机关,也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业务活动的法律后果要由总公司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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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行政违法行为追究责任的期限是2年,超过2年未发现的,不再进行处罚,而行政处罚记录是永久保存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违
行政处罚的减轻和免除的情形如下: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表现为: 其一,主体资格不同。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分公司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和商事主体资格,仅仅是本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