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转让是指商主体将其享有的商号权全部让与受让人的行为,其效力是出让人丧失商号权,受让人成为该商号的主体。 商号作为财产权,决定其可以转让和继承。商人之所以成为商人是因为其以商行为为业。商号的所有权权利可以不伴于人格和身份。商号权是商人在营业中区别于他人的重要标志,与商主体的商誉结合在一起,具有财产权的价值,但因为商号兼有人格权,依附于商事主体而存在,是自然人姓名权在商人领域的延伸。因此,对商号的转让有一定的限制。国际上有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 (1)不得单独转让主义(绝对转让主义)。 (2)可单独转让(相对转让主义)。此种立行奉行商号可单独转让的原则,认为不必连同营业一起转让。也就是说,商号可以与其营业相分离而转让,商主体不仅可以单独转让商号而不转让营业,而且多处营业也可以共同使用一个商号,商号转让后,转让人仍享有使用权和其他权利,受让人也取得商号的使用权和其他权利。 从我国法律对商号转让的规制来看,允许商号的转让。采取不可单独转让的立法模式,且为维护商号权人的合法权益,商号的转让人通常采取有偿转让原则,即商号权人将拥有的商号权让与他人使用时受让人须支付相应的费用。同时,商号的转让须由让与方和受让方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如未注册登记,则不得以此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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