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2、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条规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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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司在一般情况下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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