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签订购房合同,预售房,合同上载明交房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前,2022年8月30号收到 物业发出的 入伙通知书,并且没有开发商的 交房通知书,在了解中发现 房子存在很多质量问题和设计问题,并且业主多次要求开放商进行整改并现场出示相关合格证照无果,业主要求开发商提供房屋结构图进行自检也被拒绝,根据入伙通知书写的流程,物业要求先缴纳面积差费用和物业费等各项费用后,才能拿到钥匙看房验房等等。。。。。。,以上是事件大致描述,请问开发商的这一系列操作有没有哪些违规之处,业主收房之前诉求是否合理呢,是否能集体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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