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维护管理,导致该房屋升值,那么,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房地产行情发生变化、地价升值,从而导致该房屋价值增长,那么,按照投资风险效益的原理,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 第三,如果婚前所买房屋在婚后有共同还贷的,夫妻一方对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房屋增值份额应该享有补偿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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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补偿法律规定如下: 一、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中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对方给予自己相应的补偿。 二、具体如
我与姚某签了房屋买卖合约协议,约定姚某把和平街街道的房产出售给我,合约协议盖姚某的人名章,没有签名,现在姚某后悔不允许出售了,说合约协议不是其签的,人名章是假的,我需要怎么办
涉及诉讼离婚的条件具体规定如下: 1、当事人双方必须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起诉离婚的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3、起诉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