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行政机关。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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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组织听证的,从行政处罚案件上有一个限定范围,行政处罚举行听证会包括: 1、行政机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