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首先,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义务。 其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再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最后,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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