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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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约定认定为无效,因为我们国家法律不认为婚姻是契约,结婚和离婚都要履行法定的程序,当事人不能随意约定。 这就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离婚自由,违反了法律法规,当事人之间的这种约
法律上没有规定从开庭到判决的具体时限,但对整个审理过程规定了明确的时限。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
不一定会当庭判决。对于公诉案件的判决或当庭宣告或者定期宣告两种方式,具体根据人民法院审理情况确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