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合同转让的条件是: 第一,法律、法规规定允许预售的商品房转让的则可以转让,如果不允许转让的则不能转让。 第二,转让者应当有经过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如果是没有登记备案的预售商品房则不能转让。 第三,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标的物应当为还没有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预售商品房,如果转让的标的物已竣工验收,预购方已经实际取得预售商品房产权后,将商品房再转让给他人,就不属于预售商品房转让,而应按商品房买卖关系处理,同时预售商品房转让行为必须是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第四,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应当合法、有效才允许预售商品房转让,否则预售商品房转让就属于无效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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