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离婚制度与大陆的离婚制度是不同的。所以涉港离婚纠纷是否可以调解要看管辖的法院。 根据我国大陆法律离婚纠纷案件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而香港法院则需满足当事人中有一方是香港居籍、或者在香港法院呈请或申请离婚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是以香港为居籍或者与香港有密切联系(例如在香港有固定的工作等);或在紧接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之前的整段三年期间内,婚姻的任何一方惯常居于香港;根据香港法律,离婚只能在法院诉讼离婚不能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无调解制度。 所以如果离婚案件当事人想选择调解方式离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在大陆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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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不愿意离婚,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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