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下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6.购进小轿车等缴纳消费税固定资产、房屋。 7.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8.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9.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10.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11.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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