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及时清算并注销公司的风险有诉讼风险及执行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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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出资成立子公司的,是属于公司的投资计划之一,是需要经过股东会议决定通过后才能执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
《公司法》第33条第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
公司法人代表监事与执行董事不可以由一人担任,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高级经理人不得兼任监事职位,但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经理可以是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