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应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条: (1)在股权转让事项的书面通知上记载股权转让价格和拟受让人等事项,由被通知的其他股东签收并注明签收日期; (2)要求其他股东就股权转让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3)股东同意股权转让的答复中应当包含其已获知股权转让的份额及价格、受让人,其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等内容; (4)若股东不同意股权转让,其在答复中应当表示已获知股份转让份额及价格、受让人,但反对转让,并明确表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 【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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