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可以撤销。如果对劳动鉴定结论不服,只能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对工伤员工、用人单位都具有拘束力,不可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工伤损害赔偿案时同样应当遵从这一规则,不能以其他司法机构来代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者改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
行使合同撤销权应注意的问题有如下三个: 第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 第二、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
按工伤鉴定标准,“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可定为10级。 除轻微骨折和隐裂无法达到评残标准外,骨折一般最低可以评十级伤残。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