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 2.目的不同。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3.时效不同。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
撤销权的法律后果有: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处于无效状态,当事人也要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特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