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前,留置该财产的权利。留置权包含两个内容,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在我国,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首先,留置权是一种物权。当具备法定条件时,留置权人就可以排他地占有,支配留置物,不仅得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且得对抗一般第三人对留置物的权利主张;其次,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超过约定期限时,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不论房屋租赁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均为企业,也不论在租赁合同中有无关于留置权行使的特别约定,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人不履行债务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的范围,出租人不享有对承租人承租房屋内财物的留置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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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作为损害赔偿金,属于担保范围中,所以能留置权担保。保险费作为损害赔偿金的一种,在有权方尽到本方义务时即有留置权,如若未尽到本方义务,或对此有异议的话,则需要法官进行
浮动留置权的作用就是为了保护相关人的权益在某些不利的情况下不受到危害,受到损失,保护他们的利益。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
房屋出租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1.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要支付不超过月租金3%的违约金; 2.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需改建、扩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