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保障房的情形有: 一是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 二是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是擅自转租保障性住房的; 四是擅自互换、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五是擅自转让、抵押、出租保障性住房的; 六是将保障性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 七是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的; 八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性住房严重毁损的; 九是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同时,具有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况之一的,相关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申请。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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