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监外执行有下列限制: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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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在手机弹出的消息中看到,谭某是是在看守所的工作人员,现在被关在房山看守所,犯了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谭某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接受教育改造的事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如果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哺乳期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
监外执行的程序: 1、对于罪犯却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2、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