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呀,如若赵某某是北京某石化法人负责人,下设多家子公司。2017年4月,赵某某要求赵某以北京某公司支付赣州市某法人货款为由,利用某投资公司利用的担保、伪造的贸易合约协议、增值发票,虚构事实获得北京光大银行石景山支行出具承兑汇票1张,共为37亿元。北京某公司取得上述的承兑汇票后,未曾支付给赣州市某公司,而是利用伪造赣州市某法人的财务章及负责人人名章进行虚假的背书后贴现,并将贴现款汇入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账户,后用于公司经营。上述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北京某公司没法按期还款。随后赵某某和赵某被石景山当地警察以犯了骗取票据承兑罪刑事拘留。请问这种案件情况受案标准?会可能判多久?谢谢啦
(注:以上咨询情节均为普及法律知识所虚构,如有违法违规、侵权、不实等内容请及时联系客服电话4006064626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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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行为人涉嫌骗取票据承兑罪。 如若需要详细了解,建议询问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解答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以欺骗手段取得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以欺骗手段取得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信用证、保函等的;(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建议拨打咨询电话。律师解答
您好,赵某某和赵某采用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依法应予惩处。建议询问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律师解答
您好,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可拨打咨询电话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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