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对该条款的解释,不适用通常的合同解释的原则。因为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提供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有必要倾向于其相另一方,因此,理解发生争议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作出有利于其相另一方的解释。这里所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是指按照通常的准则,通常人、业内人士来看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由于对该条款的理解不一致,因此发生争议。非格式条款通常是在格式条款外另行商定的条款,或对原来的格式条款再次商量修改的条款,是当事人特别商定的,如果与格式条款不一致,当然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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