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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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甲银行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有义务审查公司章程及股东会的决议,以尽到善意人应尽的注意义务,甲银行接受公司未经股东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于20xx年月日召开了公司股东会,应到股东人,实到人,占公司表决权的100%。经表决,代表100%表决权的股东赞同,通过如下决议: 1、免去公司执行
第一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个人独资企业在本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二)经审计或评估的原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记载在企业帐户上的资产大于负债; (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