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共有权保持证指房屋产权共有人向当地房管机关领取的证明其房屋属于共有的证件。在广州,解放后,政府曾对共有房屋核发过房地产共有权执照。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1984年起,房地产共有权执照改为《房屋共有权证》。1988年,又改为全国统一的《房屋共有权保持证》。1993年改为《房地产共有(用)证》。 房地产他项权是指房地产抵押、担保、典当关系发生后,债权人在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上设立有条件的处分收益、占有使用的权利。凡向房管机关办理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发给房地产他项权证。1988年,他项权利证为《房屋他项权利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1993年,统一改为《房地产他项权利证》。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首先,我们要知道的是房子是登记在谁的名下的,如果房子是在婚前一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以个人的名义支付首付在银行进行贷款,在进行离婚的时候双方可以经过商议进行房产归属商议,如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