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对工伤认定结果或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服的,有哪些申诉渠道? 依据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
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有利的证据: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
职工因工致残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各个等级的标准不同.[1]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