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免责: 连带保证在起诉人债务人后可以在起诉保证人 因为连带保证实质上是两个债,因此在该种情况下并不存在一事两诉的问题。 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该条的规定只是在于强调债权人的选择权,目的在于强化连带保证人的责任,而不能理解为唯一性的选择权,否则连带保证的保证效力还没有一般保证高,这与设定连带保证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连带保证人承担偿还责任的基础在于其保证行为,在存在保证人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进行给付是基于对保证人的信任,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债权人由于对保证人的信任产生损失,保证人基于其保证义务而承担责任。借款人和保证人都是连带债务人在连带保证之债中债权人与连带债务人见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因此连带保证债务从形式上是一个债,但实质上是两个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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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是主要的表现为保证人的追偿权。A.追偿权: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包括一般追偿权和事先追偿权。一般追偿权的行
最好形成书面借据。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材料时,通常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债权人(Cedios)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