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存在一个问题想要咨询,前段时间我侄女在居住的筒子楼的步行道边玩,物业服务公司正在步行道边的雨水井进行维修,没有附加任何的警戒线和提醒标志,我侄女就在雨水井跌倒了,造成右胫腓骨骨折,亲属拨打999电话送到相邻处的二级甲等医院医治,花了诊疗费等费用一共51269元,我们亲属要求赔偿,但物业服务公司以其不是雨水井的主人为借口拒不赔偿。律师我问一下,物业服务公司的借口成立吗?
律师解答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1、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规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2、物业服务合同可以
根据我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