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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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2款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
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案件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二)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 (三)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较大争议的; (四)适用依据存在较大争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