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满足条件可撤销。 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的情形: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在这两种情形下,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若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则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这便是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定撤销情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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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经过仲裁机构仲裁后,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不服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不能到外地法院起诉,只能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中华人民
先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撤销权的法律后果有: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处于无效状态,当事人也要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