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不足5年的,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共同居住的公房享有法定的居住权;在离婚后,可依法院调解或判决而享有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二、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所列的八种情形下,不享有公房承租权的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共同 居住的公房享有法定居住权。在离婚后,可以依协商、法院调解或判决而享有公房承租权。一方承租的,对另一方可给予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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