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本质上是一物两面的概念,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就同一诉讼现象进行考察所得出来的不同概念。 ①证明责任回答问题是就特定的事实,应当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明标准回答问题是就特定的待证事实,当事人应当提供多少证据加以证明。 ②证明责任确定了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明标准确定了提供证据的内容。 ③证明标准是在证明责任的基础上才产生的。证明责任在诉讼中演变到某个特定的时间点或状态点,便呈现出了证明标准在诉讼中的价值。 ④两者没有真正意义的证明责任制度和证明标准制度。总之,证明责任这所以有实质意义,是因为在观念上将有证明标准的概念与之相匹配。没有证明标准,证明责任便毫无内容、目标、约束性的空中楼阁。证明责任因为证明标准而充实化,而富有实在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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