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
1,公司解散,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财产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