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人制定颁布的,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反复适用性和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三类。 2.对行政法规、规章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复议申请。这些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3.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1.除了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都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
1.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
交通违法行政复议期限也是一样的,一般是60日。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