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根据这一规定,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有两种处理结果:一是承诺无效。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该迟到承诺,就需要对承诺人发出通知,告知受要约人不接受该承诺。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就归于无效。二是承诺有效。 3.如果要约人没有发出或者及时发出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仍具有承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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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概念来区分。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而合同变更是指在有效的合同还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之前,由于一些法律允许的原因而使合同的内容发生改变。依
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赔偿。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一方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为另一方所接受的,视为合同已成立。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
本人(身份证号码:),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在公司工作。本人现应聘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位。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告知本人提供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因原因,本人尚未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