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行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五)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实在司法实践中,一旦涉嫌非法行医,司法鉴定机构均会拒绝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 3.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行医是无法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两类专业和权威的鉴定来完成过错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来看,法律对非法行医是持完全否定的排斥态度,即一旦在非法行医中出现人身损害后果,只要非法行医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关系,通常都可以肯定该损害后果是由非法行医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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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弃监护权一般不会有什么后果,但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2.由于监护权是人身权的一种,依权利可以让与的理论,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让与监护权,且对被监护人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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