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了纳税时间和地点。 《车船税法》将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调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将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级人民政府自定”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二、完善了税收优惠。 除保留原《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增加了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免税等税收优惠。 三、优化了税负结构。 一是增加了大排量乘用车的税负,排量越大税额越高;二是对挂车按相同整备质量的货车税额的50%计算应纳税额;三是大幅增加了游艇的税负。 四、改革了乘用车计税依据。 《车船税法》采用与车辆在价值上存在着正相关关系的“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划分为7个档次征收。 五、扩大了征税范围。 原《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车船税法》将现行不征税、在单位内部行驶或作业且依法不需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也纳入了征税范围。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1.不缴纳车船税过不了年检,不能办理年审手续; 2.不缴纳车船税不能交强险。根据税法有关规定,视其态度,将按每天2%的滞纳金收取。被税务机关发现的,除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依照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1)对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1吨计算; (2)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所挂的拖车,均按载重汽车的净吨位的5折计征车船使用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