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财产是总公司的一部分,其只有经营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也不以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制。在当事人只选择分公司作为被告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分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在当事人选择总公司,而不以分公司为被告的情况下,要以分公司的责任能力大小区别处理,分公司如果具有较强的偿付能力,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主体,或依职权追加被告,如果有特殊的法律规定,比如以保险公司、银行为被告的诉讼,应当适用专门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分公司如果没有较强的支付能力,在判决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同时,可以确定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1)设立方式不同 分公司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分支机构。 子公司由公司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应当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
1、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2、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
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是: 1、不能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2、不能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