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 (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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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
加班费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按工资150%倍支付,休息日不能补休按工资200%支付报酬,法定假日安排工作按工资300%支付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加班费,可参阅如下条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