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会有很多的辨认笔录,比如对作案工具的辨认,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对作案地点的辨认,这些辨认涉及到案件的定罪与量刑。但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1、在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家属是可以帮助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同时还可以委托其他人作为辩护人。 2、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可以作为辩护人的人有: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
是的。这是刑事办案的必经程序,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预审工作规则》中有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
(1)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