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还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 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了以下规定: 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1、首先清偿在先顺序的债权。 2、在先顺序清偿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进行下一顺序的清偿。 3、对每一顺序的债权,破产财产足够清偿的,予以足额清偿;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例如,清
未约定利息的借款能主张利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利息的支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
借条又称为借据,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在借贷时使用借条的情形最为普遍,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往往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但有时当事人之间也不会写借据,也没约定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