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天津人,我外甥在5岁时,在某幼儿园上学,因操场有泼洒的水,致使我外甥跌倒牙齿脱落,其监护人控告了幼儿园,审判机关判定幼儿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幼儿园已经赔偿了。但几个月前我外甥需要进行二次就医,在某二级医院做了二次就医产生了医疗费等费用82621元,其监护人再次要求幼儿园赔偿,但幼儿园以审判机关已审理完成为由拒绝付款,想咨询律师,在幼儿园发生受伤后又进行了二次就医能否要求再次赔偿?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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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你有权要求幼儿园再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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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方便说一下具体情况吗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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