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存在一个难题欲问,我母亲名下有一套新房,去年的时候我母亲在某公证处订立遗嘱,说该套新房由我拥有。我母亲死亡,我和我弟弟由于新房的争议启动诉讼程序,审判机关以该公证遗嘱只有一名公证员签署为由,判遗嘱无效,造成我的权利被侵害,我母亲的内心意思没有实现。公证处作出了订立遗嘱的公证,但是却被审判机关判为无效,我觉得对方存在错误,应赔偿我的财产损失。请律师帮忙回答一下,要是我启动诉讼程序,应该起诉公证处还是操办的公证员?谢谢呀
律师解答
作出订立遗嘱的公证,公证处存在错误,你应该启动诉讼程序该公证处而不是操办的公证员,因为公证员属于职务行为。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你应该起诉公证处。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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