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法律文书中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2、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 3、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本罪。 4、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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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问题想要问问一下,我跟我夫人是再婚,领证后无子女。最近我夫人主张我的结婚前别墅加她的名,有法律风险么?要是我夫人跟我调解离婚或协议离婚,我可不可以把别墅要回来么?
我是上海人,我有一个疑惑想要询问一下,我俩是2018年调解离婚的,那时东风地区的一套住宅这是因为没有下房产证遂未分割,当前下房产证了,我可以到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交起诉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