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一个纠纷,2020年9月北京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在未告知我的情况下私下伪造我签名在股东决议上,把我拥有的15%无偿转至法定代表人魏某,不存在我不要钱的可能,我需要怎么办?想委托一个律师解决保障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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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之间的合作,更多的是资本合作,不像合伙企业一样主要靠人合,因此,合作的基本内涵是对于资本方面的约定和风险把控是放在第一位的,不管是决策方面还是运营方面都或多或少会遇
罪刑法定原则由两个基本方面组成,其一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其二是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一个方面可称之为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
根据《公司法》 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